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9%-46%。相关措施公告清单见附件。
2021年9月2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说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G.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一般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大范围的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型号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会引起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线)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有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使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能够准确的通过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本次调查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应于2023年1月1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反倾销措施公告清单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适用反倾销措施公告清单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8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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